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 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2018〕843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 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 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 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 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 包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项目;
(二)装配式建设项目、绿色建筑项目;
(三)采用 BIM 技术的项目;
(四)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对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建设需求和标准存在 较多变数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 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 步设计审批完成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 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投资估算或者概算为基础合理确定项目投资限额及投标最高限价,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主要设备 规格、工程质量、工期等发包人要求。
第七条 建设规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 层高、户型及户数、开间大小与比例、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等;
(二)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管道等工程特 征指标,供水、污水、垃圾厂处理能力等。
第八条 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构体系(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提出技术参数要求),室内顶板、地板、墙面各种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或者相当于的品牌, 参照品牌不少于 3 个),各区域末端设施的密度,家具配置数量和标准,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
(二)市政工程包括工程等级、荷载、跨度、设计能力、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厚度等。道路工程应包括道路等级(比如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等)、设计行车速度、道路荷载等主要条件;桥梁工程应包括桥梁道路等级、桥面长度、桥面宽度、荷载标准、安全等级、抗震等级等。
以上第七条及第八条未明确的项目可以参照《郑州市城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应规定编写。
第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 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 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 中标单位。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 在投标人,不得将企业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注册资本金、 成立年限、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要 求或加分条件,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 要求。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包括项目的资金来 源和落实情况等;
(三)评标办法和标准;
(四)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关 键内容;
(五)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 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等要求;
(六)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已完成 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 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以及对保证金的要求。保证金缴纳应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不得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且不高于 80 万元。采用建筑信息模型、实施装配式技术及要求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详细内容(除综合单价分析表外) 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计算方法等内容。
推荐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 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来源:www.wogankeji.com